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调动广大教师科研的积极性,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再提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教育科研成果的界定
1.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教科研部门或学校教科室审批立项目取得成果的教学研究课题。
2.推广在外地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并进行一年以上教学实践取得成效的实验。
3.经国家、省、市册版行政机关批准的、具有统一书号、且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专著(习题集、试题汇编除外)。
4.在有全国统一报刊号的报刊或经上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教学经验总结、调查报告、问题研究等。
5.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秀教学论文、优秀教案、自制教具、课件制作评选中获奖的论文、教案、自制教具、教学课件。
二、教育科研成果的等级划分
一级:
①国家、省级教学科研成果(有关部门的评审鉴定)。
②教育教学专著(著或主编)
③在国际级、省级杂志发表的3000字以上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论文、教学经验总结等。
二级:
① 市(地市)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② 教育教学专著(副主编、编委)
③ 在市级以上优秀论文、优秀教案、课件制作等评选中获一等奖的。
三级:
①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教学经验总结等。
②在市级以上优秀论文、优秀教案、课件制作等评选中获二等奖的,在县市级获一等奖者。
四级:
①在县市级报刊发表的1000字以下教学论文、教学经验总结等。
②在县市级以上优秀论文、优秀教案、课件制作等评选中获三等奖的,在县市级获二三等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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